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1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