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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延长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8-29
【实施日期】 2007-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延长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的通知
 
 
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006年7月,我局开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2006年)》(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约定书》)签约工作,委托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保服务约定书》。
  签约工作后,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服务约定书》的要求,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但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未能认真执行《医保服务约定书》有关条款,违反医保有关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浪费,受到我局通报批评、行政罚款以及中止医保结算关系等处理。按照有关条款,这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满一年后重新签约。鉴于这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整改后的情况,为了简化续签手续,经研究,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不另再签约,《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自2007年8月1日起延长1年。
  希望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遵守约定,切实加强医保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参保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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