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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沟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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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08-30
【实施日期】 2007-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沟通制度的通知
沈政发[2007]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各级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协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法院强制执行和协助执行等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与市中级法院决定在我市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沟通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政府和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政府与法院沟通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建立和完善沟通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工作配合,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县级以上政府和各级法院每半年应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同时,要加强日常工作沟通,并就执行与适用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水平。
  三、县级以上政府要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虚心听取法院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各级法院要及时通报在行政审判工作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问题,提出司法意见和建议。同时,定期走访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争取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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