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7〕6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西藏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管理防雷减灾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日常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可靠。要积极开展防雷工程技术、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预测预警等防雷科学技术研究和雷电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评估数据库和预警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文物古迹、学校、医院、易燃易爆场所的雷击风险评估,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四)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增强社会救灾响应能力。进一步加强我区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社区、农牧区要逐步设立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要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认真组织,深入查找农牧区、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景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气象部门要根据全区气象灾害的种类、分布、易发区域孕灾环境和主要致灾因子、强度等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分析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增强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和水利基本建设,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合理优化配置资源,选育抗旱、抗病虫害等动植物抗逆优质品种,确保粮食安全。着力推进青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积极扶持森林、湿地保护,草场退化、土地荒漠化治理等生态监测、评价业务系统和生态工程建设,加强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研究与应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战略和方案研究,抓紧制订我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设施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开展道路防护设施、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清除障碍,疏通路段和河道,抓紧进行危险路段、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气象部门要针对强降水、雷电、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防护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抓紧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评估结果、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登山和旅游开发等方面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建议和措施。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气象、国土资源、铁道、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指挥体系,落实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到人,从制度上保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防灾减灾机构,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区三大科技平台和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改善气象科研基础设施。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气象科技创新试验基地、气象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开展高原气候变化、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科学研究,大力支持遥感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方法和防御科学技术的研究。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科研合作机制,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区域气候资源、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水平,不断强化我区防御气象灾害的科学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充分发挥气象服务在灾前、灾中、灾后各阶段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雪情、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牧、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教育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和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四)加大气象防灾减灾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的投入机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继续完善对口支援、交流与合作等配套机制,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五)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建立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配套的有关气象探测环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和气象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制定干旱、雪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和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六)努力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防御气象灾害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牧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牧区、进企业。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藏政发(2007)6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呈报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藏林字(2007)45号)已经2007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同意。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将分解后的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发给你们。此指标是我区“十一五”期间年度采伐最大控制指标,不能等同于生产计划,各地(市)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具体年度生产计划以自治区林业局下达的计划为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我区地处高寒,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藏党发(2004)8号)精神,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区林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市)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依法规范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十一五”采伐限额 此次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占用的限额外,其他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自治区林业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数量的限额指标,用于解决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严禁截留。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能等同于每年的全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的商品材按照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非商品材由自治区林业局按照全区非商品材限额确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合理采伐量汇总表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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