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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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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 2007-08-31
【实施日期】 2007-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发〔200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省物价部门同意,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区(暂不含呼兰、阿城2区)内使用城市供水、自备井和江河水源用于生产、生活,并将产生的污水直接或者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用水数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80元;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20元;
  (三)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污废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
  三、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困低保户给予资金补贴。
  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方方面面,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及时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收缴率,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不懈的努力。
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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