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实施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省规定》),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挂钩、定额调剂、确保支付的原则。 二、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省规定》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医疗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参保职工在《省规定》生效之前生育的,按《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的规定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