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村[2007]834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八月六日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实行备案制度。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应用该技术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第三条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统计工作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 (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 (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 (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 (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 (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在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执行标准及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取得相应资质的本市或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管理制度资料; (六)检化验人员职称证书(至少三个以上)复印件; (七)使用说明书;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新产品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 (十)执行企业标准的外地进津产品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评估(鉴定)资料及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技术持有人的证明文件及技术使用说明; (四)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的文件; (五)新技术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 (六)外省市的技术持有人(含新技术)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评估(鉴定)资料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 第七条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和技术持有人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窗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二楼)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或者通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tjcac.gov.cn)。 (二)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单位携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的《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一式五份),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窗口提交备案资料。 (三)市墙改节能中心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属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委托天津市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或专业机构进行核查。 (四)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墙改节能中心核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书》。 第八条 市墙改节能中心对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列入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目录。 第九条 取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书的单位,应填写《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生产、应用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季末次月上旬前上报市墙改节能中心。 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图集要求,并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十一条 市墙改节能中心每年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进行复核或抽查,凡技术或产品的技术性能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的产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予依法予以处罚。 对生产、销售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列入本市限制、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略) 2.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书(样本)(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