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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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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462号
【发布日期】 2007-09-01
【实施日期】 2007-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46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我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收费标准的函》(渝教函[2007]4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工作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费为1000—1200元/点,申请增设硕士点的评估费为1200—1500元/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委根据学校的规模、类型确定。
  二、你委提出的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整体条件评估费、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收费及市级重点学科评估费标准应按规定申请立项后再核定标准。
  三、你委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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