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维护预警信息发布权威,根据《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济政发(2006)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预警分级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规范发布程序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其他部门和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息;擅自发布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拓宽发布渠道 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除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外,还要立即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网络等快速传播方式向公众发布。各有关媒体、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信息发布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发布任务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播发,确保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市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分级及发布,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