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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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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7-27
【实施日期】 2007-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现将经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共同研究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规范使用,根据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支行颁布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是指企业按照《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专户资金支出,专户资金动态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持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关开户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指定的各支行网点办理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和缴存手续。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确须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时,必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向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分支机构签发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通知书。
  第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在接到支付通知后,按支付通知,从有关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专户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的分支机构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遇突发事件时,按照支付通知的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应建立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台账,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并对风险抵押金专户及资金实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指定的支行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提供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定期对账服务,在工作时间随时提供实时数据,配合监管部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准确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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