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无公害畜产品生产,鼓励生产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并安排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