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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9-03
【实施日期】 2007-09-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办公厅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三日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若干规定(试行)
  
  根据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和文明机关创建的总体要求,不断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的时效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收文办理
  (一)收文工作
  1.秘书处上午上班和下午4时到公文交换中心收取信件、材料,并分发给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和各处室。
  2.一天4次接收电子公文,上午和下午的上下班时各一次。
  3.急件及传真件收到即送。
  (二)上级及平行机关来文办理
  1.上午收到的公文应在当日分类登记和拟办完毕;下午收到的公文应在下一工作日上午之前分类登记和拟办完毕。拟办完毕后即送有关领导和处(室)。
  2.请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轮阅的纸质文件由秘书处送领导秘书,阅后由领导秘书送还秘书处;副秘书长轮阅的文件由秘书处送相关处(室),阅后由相关处(室)送还秘书处;办公厅副主任轮阅的文件由秘书处送副主任,阅后交还秘书处;一般情况下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阅毕。
  3.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秘书处复印后送有关领导及处室,承办处(室)应当按公文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
  (三)下级机关来文办理
  1.上午收到的公文应在当日审核完毕,下午收到的公文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对审核完毕的请示性公文,应在审核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在登记的同时组织分办交承办处室。
  3.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一般公文应在登记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把办结文件原稿(网上和纸质)同时退回秘书处;少数办理难度较大或因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的请示性公文,报请分管秘书长(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公文起草
  各类会议纪要,办会(文)处(室)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需征求意见的,会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送秘书处。
  领导讲话,办会(文)处(室)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起草完毕,需要领导本人进行修改的,在领导修改后送秘书处,一般情况下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三、核稿和拟办
  秘书处收到办文处(室)的文稿应随时办理。当天上午收到的文稿,当天之内核稿、拟办、送审完毕;当天下午收到的文稿,下一工作日上午核稿、拟办、送审完毕;时限较急的文稿,应即时核稿、拟办、送审完毕。
  四、公文送审
  请办公厅副主任审阅、签发的文稿,由秘书处直接送副主任并负责回收;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审阅、签发的文稿,由秘书处送副秘书长分管的处(室),并由处(室)负责送审、回收并交还秘书处;请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审签的文稿,由秘书处送领导秘书,由领导秘书负责送审、回收并交还秘书处。
  一般情况下,领导在收到送审的文稿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超过1个工作日的,有关处(室)、领导秘书应适时进行提醒,如遇领导出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秘书处;时限较紧的公文,处(室)和领导秘书经请示领导本人同意后,可事后补签。
  五、公文排版、印刷、发文
  审签后的文稿,秘书处上午收到的,当天之内排版、付印、电子公文发送完毕;下午收到的,下一工作日上午排版、付印、电子公文发送完毕;时限较紧的文稿,即时排版、付印、电子公文发送完毕;印制完毕的一般性文件和信件每周发送2-3次;时限较紧的文件、信件,即时发送。
  本规定执行情况将在办公厅内部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文明处(室)评比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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