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9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2007)6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或减轻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 分类分级 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造成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环境安全的事件。 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在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3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 预防和预警 5.1 预防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和可能影响我省的省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有关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5.1.1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调查。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情况开展普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5.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处置演习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1.3 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5.2 预警措施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5.2.1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2.2 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5.2.3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2.4 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2.5 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2.6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3 预警支持系统 5.3.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完善全省地面水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省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5.3.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5.3.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省辖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2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Ⅱ级响应时,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 建立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畅通。 (2)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如果污染事故的影响超过本辖区,应紧急通知相关地区及机构,并及时告知监测数据、采取的措施以及与相关地区交界的河流断面水质等有关情况。 6.3 指挥和协调 6.3.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6.3.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6.4 应急监测 6.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等环境要素特征,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6.4.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6.5 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由各级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6 安全防护 6.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7 应急终止 6.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水平。 6.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申请; (2)经过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3)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7 信息报送与处理 7.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7.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7.2.1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7.2.2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7.2.3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8 应急保障 8.1 金保障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8.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8.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8.4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省辖市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8.5 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组建专家组,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机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各级专业技术机构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技术支援。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各级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处置 9.2 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 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3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失效日期:201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