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07)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11号)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大引导力度,按照农户自愿参保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框架下,建立全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对象。本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参加保险: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按规定免疫并配带标识;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含)以下; 3.饲养设施和条件能基本保证饲养质量。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政策性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为每头60元。其中象山、宁海和奉化三县(市)按市级财政60%(36元),县级财政20%(12元),养殖户20%(12元)的比例承担;其它县(市)、区,按市级财政20%(12元),县级财政60%(36元),养殖户20%(12元)比例承担。 (三)保险责任。重大病害、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均能获得保险赔付。 1.重大病害:高温热应激、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不作免赔额规定。 (四)赔付责任。对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章程关于能繁母猪保险超赔责任规定作以下调整: 1.取消2次赔款规定,实行一次性赔付; 2.取消5倍封顶的风险管理规定,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财务核算。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必须进入共保体专户核算,赢利滚存。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时补贴、一年一结”。 (六)运作方式。按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运作方式,各县(市)、区的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统一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含)以上的可直接投保,10头以下的以行政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统保。对原已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能繁母猪养猪户,实行先退保后重新按新政策承保的办法执行。 (七)时间安排。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参保工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最迟不超过10月31日。 (八)扩展保险对象。从2008年1月1日起,扩展到对全市规模养殖生猪(包括仔猪、肉猪、公母猪)实施保险,尚未将生猪列入试点品种的地方都要列入。具体保险金额、保费及承担比例仍按原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优质服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做好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实施;共保体要切实做好政策性能繁母猪参保理赔工作,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方便饲养户参保理赔。 (三)加强防疫防灾。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严格免疫检疫制度,及时向共保体提供辖区内防疫、免疫接种预防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共保体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工作,对能繁母猪保险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二○○七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