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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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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劳社农(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9-03
【实施日期】 2007-09-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高新(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经研究,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按原《苏州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郊府[1997]10号)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区划调整后划转到高新(虎丘)区和3个城区分别管理的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45元的标准调整养老金。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调整审批和给付手续,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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