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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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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卫办秘〔2007〕684号
【发布日期】 2007-09-04
【实施日期】 2007-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挂靠事业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卫生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省卫生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逐步建立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根据省直机关加强效能建设活动有关要求及厅机关加强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对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促使厅机关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改进,不断提高厅机关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不断推进厅机关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推进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
  效能建设工作考核结合政风建设,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考核处室工作效能;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处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实实在在的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范围
  厅机关各处室。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完成年度任务;依法行政;勤政廉洁;信访信息;规范管理等。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工作在厅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效能办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考核最终得分为以下六项得分按照一定比例累加之和。
  1、各处室根据《省卫生厅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查评分。
  2、厅直单位根据《省卫生厅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标准》对各处室进行评分。
  3、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标准》对各处室进行评分。离退休工作处不参加市卫生局评分,改由厅机关离退休老干部评分。厅直机关党委不参加市卫生局评分,改由厅机关各处室评分。
  4、厅领导根据《省卫生厅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标准》对各处室进行评分。
  5、效能办依据《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加分标准》(见附件5)对各处室进行核实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6、效能办依据《效能建设考核工作扣分标准》(见附件6)对各处室进行核实减分。减分累加,不设上限。
  (二)考核标准分值100分。处室自查评分取60%,第2、3项评分各取15%,第4项评分取10%计入考核最终得分。第5、6项得分直接计入考核最终得分。
  (三)没有承担《省卫生厅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标准》中有关工作任务的处室,按有该项工作任务的处室自查评分的平均分计算。
  (四)考核得分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厅机关公布。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处室工作效能的重要依据和考察处室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考核结束后,按照最终得分确定被考核处室的排名顺序。得分95分以上的前3名处室,为年度效能建设优秀等次;得分95分以上排在前3名之后以及85-95分的处室均为良好等次;得分70-84分的处室为合格等次;得分69分及以下的处室为不合格等次。
  (三)年度效能建设优秀等次的处室,厅将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以及在考核中发现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因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责成处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次作出书面检查的处室,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五、考核要求
  (一)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效能建设工作,切实在效能建设工作落实和工作创新上下功夫,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和处室职责努力工作,并根据考核内容,在年终效能办开展考核工作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二)挂靠事业单位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省卫生厅处室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标准;
  2、厅直单位对厅机关处室测评表;
  3、市卫生局对厅机关处室测评表;
  4、厅领导对厅机关处室评议表;
  5、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加分标准;
  6、效能建设考核工作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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