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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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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法规审(2007)77号
【发布日期】 2007-09-05
【实施日期】 2007-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意见
 
  《成都市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 第 3 号)、《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交通设施工程是指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栏等交通设施工程项目。
  第二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实施成都市交通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 交通设施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交通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交通设施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对交通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 质量监督办理程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质监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及相关资料:(1 )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2 )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3 )质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质监站自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相关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监督要求的交通设施施工项目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向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下达《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工程质量的监督期为自质监站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第三章 质量监督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 )对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对从业单位有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
  (3 )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4 )对实体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和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5 )对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6 )对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 质监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计划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并对主要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采购、进场和使用环节以及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测。依据监理规范、项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监督检查项目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监理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质监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工程验收及质量鉴定
 
  第九条 交通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质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组织检测并作出质量鉴定,未经质监站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站在收到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格式见附件三)的5 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专业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各种质量保证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检测检测报告和审查结果,参考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的数据资料,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条 交通设施工程的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主要产品质量或重要部件加工质量不合格的或安装(施工)质量检测检查项目合格率低于80% 的为不合格;主要产品质量或重要部件加工质量合格的且安装(施工)质量检测检查项目合格率 80% 以上的为合格工程。
  交通标志、标线的质量标准和检测内容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交通标志板》(jt/t279)、《路面标线涂料》(jt/j28)、《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2005)执行;交通信号灯的质量标准和检测内容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和《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执行;隔离栏等其他交通设施按照相关质量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所采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具备出厂或加工过程的质量证明,并按规定频率进行自检,监理单位按20%的频率进行抽检,质监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竣工验收时按30%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二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的规定,质监站因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对交通设施工程进行的监督抽查、试验检测依法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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