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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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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新建城函[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09-05
【实施日期】 2007-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建城函[2007]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今冬明春我区煤炭供应依然十分紧张,根据自治区《关于对自治区煤炭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的通知》(新发改[2007]24号)精神,2007年8月25日至2008年4月15日,自治区将在全疆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供热用煤和居民生活用煤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热工作,保障全区城镇各族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的城镇供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及人员,抓紧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配合发改、经贸等部门,严格落实《关于对自治区煤炭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的通知》精神,加强对煤炭价格、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镇供热用煤的数量和质量,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掺假造假、囤积居奇、人为串通价格联盟、操纵市场、哄抬煤价等行为,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做好城镇保障工作,决不允许供热企业以任何理由随意停暖、限热。
  二、各供热企业要认真做好供热前设备检修、管网维护、燃料储备、资金筹集、技术培训等前期保障工作。要组织对供热设施、设备和管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杜绝各类安全隐患;要加强冬季供热燃料储备,确保冬煤储备充足,尤其是利用天然气供热的地方,要保证气源充足,严防因储煤不够、气源不足而中断供热的现象发生。各地要积极筹措供热燃料购置和供热设备维护资金,确保资金到位、技术到位;要研究完善冬季供热应急措施,确保对突发情况及时抢修,维护供热运行安全。
  三、各地要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冬季供热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2006-2007年采暖期,我区部分城市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停暖、限热等事件,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正常生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教训,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帮助解决供热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及早发现、尽快解决,争取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城镇安全、正常供热。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备管网维护、燃煤储备、气源保障、安全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
  联 系 人:曾长平
  联系电话:0991-2824679,2824295(传真)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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