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7)44号
【发布日期】 2007-09-05
【实施日期】 2007-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7)44号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6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每人每月应不低于40元;对今年已增加过养老金的人员,增加后月养老金仍低于162元的,今年其总的增加标准每人每月应不低于4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