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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7]142号
【发布日期】 2007-09-06
【实施日期】 2007-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关于贯彻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精神,引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取缔范围、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通过专项行动,实现年底全市范围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忻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学英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乔晋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秦晓峰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王爱生 市经委副主任
  林振吉 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栓林 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张成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赵子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贾  杰 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早安 市交通局副局长
  路玉平 市农业局纪检组长
  栗玄政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秀英 市文化局纪检组长
  罗先华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宝贵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开忠 市广电局副局长
  张占元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  强 市煤管局副调研员
  常江宁 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耀洲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
  高飞跃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郭志宏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
  刘  根 市煤监局副局长
  乔云廷 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韩泰山 网通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办公室主任:常江宁 市工商局副局长
  副  主  任:范吉生 企业监管科科长
  陈变珍 企业注册科科长
  白雪英 办公室主任
  郭建礼 法制科科长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查、宣传和信息反馈。召集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以及转办和督办有关部门、商请主管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
  同时,建立忻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乔晋田担任。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助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听取、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由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大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2007年度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从发文之日到年底集中组织再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具体分五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0日前):
  要摸清无照经营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11—9月20日):
  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总体安排和查处无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舆论氛围,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
  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列出集中清理的重点地段和对象,对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经营户,要教育、引导补办营业执照,督促依法、守法经营,对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要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查监管相结合的方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21日—12月10日):
  要对全市的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接受全省的检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团结合作齐抓共管,列入经常性的议事日程,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五)总结阶段(12月11日—31日):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12月10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总结表彰。
  四、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3.已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整治重点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清理整治的重点是: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燃气经营,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指宾馆旅业、酒吧、桑拿按摩业、影剧院、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或超市),区域范围内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煤场、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加油站、生猪屠宰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特别是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食品的无证无照经营场所,以及 “黑网吧”。清理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薄弱部位,以及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费,规避执法监管,同时,是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源头之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中,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将工作责任落实到社区、村和各职能部门的基层单位,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加强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级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张贴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及时报道各单位、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和成效,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对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
  (四)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对无照经营户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要加强引导,督促和帮助具备条件但未申领执照的经营户办理执照,合法经营。特别是要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弱势群体办理证照,在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中规范经营行为;对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群众反映强烈且不服从执法检查、整改不到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
  (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要规范办案程序,讲究执法方式,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要注意安全执法,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要联合公安等部门,集中优势兵力妥善处置,切实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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