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7〕61号
【发布日期】 2007-09-06
【实施日期】 2007-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选择青岛、淄博、东营、泰安、威海、莱芜等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统筹协调,各类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坚持属地管理,统筹层次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设区的市对所属区实行统筹。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各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提高。各地要探索建立缴费水平、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鼓励早参保、连续缴费。
  (三)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用于为其父母、夫妻、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一般未成年和成年参保居民,各级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和60元给予补助;对未成年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对老年居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40元给予补助。按照上述政府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给予40%补助;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给予60%补助;对临沂、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给予80%补助(含中央补助资金)。
  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审核、拨付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三、保障方式和费用支付
  (一)保障内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各地要积极探索扩大保障受益面的途径和办法,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或建立家庭账户等门诊保障方式。
  (二)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城镇困难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四、管理和监督
  (一)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经办能力。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和就医管理服务等工作。各级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不断增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疗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社会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要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力和义务。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五、深化相关改革
  (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山东省人民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全面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
  (二)扎实搞好试点。省政府确定的首批试点城市,要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同时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已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市,要按照本意见调整完善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努力扩大覆盖面。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促进工作的开展。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三)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民政、药品监督、物价、残联、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搞好舆论引导。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改革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看到实惠,主动自愿参保,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