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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7〕182号
【发布日期】 2007-09-06
【实施日期】 2007-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泰州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实施方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将污染减排摆上了事关全局的战略位置,污染减排目标被列为国家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刚性指标。“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期,是工业新型化、经济国际化、生活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发展阶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阶段,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环保优先方针,大力推进污染减排,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
  6、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7、泰州市人民政府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8、《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9、《泰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0、《“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11、《“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12、《“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13、《“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1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三)编制原则
  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
  2、同口径比较原则;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
  5、可达性原则。
  (四)口径和范围
  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2005年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方案编制范围,未纳入总量统计口径的面源、农村生活源等不纳入减排方案,不削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工程措施不纳入项目清单。
  (五)总体目标
  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COD)由49600吨削减到45000吨,减排4600吨,减排9.3%;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由2005年的46800吨削减到45600吨,减排1200吨,减排率2.6%。
  二、现状分析
  (一)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随着泰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排放总量较大,排污大户较多,减排任务十分繁重。200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4.96万吨,其中工业源为2.21万吨,占44.59%,生活源为2.75万吨,占55.4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4.68万吨,其中工业源为4.23万吨,占90.31%,生活源为0.45万吨,占9.69%。
  (二)各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005年各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单位万吨):
  

泰州市

海陵区

高港区

兴化市

靖江市

泰兴市

姜堰市

COD

4.96

0.68

0.2

0.83

1.26

1.25

0.74

SO2

4.69

1.18

0.1

0.74

1.11

0.9

0.65


  三、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和年均削减量
  (一)社会经济发展预测
  1、城镇人口预测
  城镇人口指城镇非农人口。2005年泰州市城镇非农业人口为135万人,根据同口径比较原则,按年增长1.5%计算,2010年全市非城镇农业人口为145万人。
  2、经济发展预测
  2005年泰州市工业生产总值为477亿元,十一五期间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2010年为1002亿元。2005年全市原煤消费量为437万吨,其中电力用煤为176万吨,非电力用煤261万吨。2008年泰州电厂全部投产后将年增加电力用煤420万吨,2010年全市电力用煤在620万吨左右;非电力用煤按2.7%的增幅,2010年全市非电力用煤为300万吨;2010年全市原煤消费量为920万吨。
  (二)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预测
  1、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预测
  2005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2005年工业GDP(亿元)=2.21/477=0.004633万吨/亿元。十一五期末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2005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2010年工业GDP增量=0.004633×(1002-477)=0.004633×525=2.43万吨。考虑“十一五”期间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的实际情况,“十一五”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按照0.8系数调整,即2.43×0.8=1.944万吨。
  2、生活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预测
  “十一五”期末生活化学需氧量新增量=新增人口(万人)×60克/人·天×365=(145-135)×60×365=0.219万吨。
  “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新增量=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生活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1. 944+0.219=2.163万吨
  (三)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
  1、电力工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
  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新增量=电力燃煤增量×三同时执行率×含硫率×0.8×2×(1-脱硫率)=(620-176)×100%×0.7%×0.8×2×(1-85%)=0.746万吨。
  2、非电力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
  非电力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2010年非电力煤炭增加量×含硫率×0.8×2×=(300-261)×0.7%×0.8×2×=0.437吨。
  “十一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电力工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非电力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0.746+0.437=1.183万吨。
  (四)“十一五”期间年均污染物减排量
  1、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年均削减量=(“十一五”新增量+省下达削减量)/5=(2.163+0.46)/5=0.5246万吨。
  2、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年均削减量=(“十一五”新增量+省下达削减量)/5=(1.183+0.024)/5=0.2414万吨。
  四、污染减排实施方案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发展机电、化工、医药、船舶四大优势产业,形成重点突出、技术先进、成长性强、优势互补、关联度高、辐射面广、带动作用大、具有竞争优势的四大产业基地,培育壮大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纺织服装、食品、建材等传统产业,努力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到2010年,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左右。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到2010年,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36%以上。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商务和产品市场服务业,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构筑“大物流、大市场、大商贸、大旅游”的现代服务业格局。
  2、严格区域环境准入管理。按照国务院部署,全面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准入管理的决定》(泰政发[2007]45号)规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严禁新上投资2000万元以下、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化工等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区域规划环评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保基础设施健全的化工集中区进行建设,现有的有污染生产项目扩建、改建必须严格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凡有污染物排放的减排指标不落实一律不得批准新扩改建。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的减排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3、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淘汰落后炼铁和水泥生产能力。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淘汰关停小化工、小土炼油和小电镀生产企业126家,2007年年底前关停和淘汰兴化市兴安钢铁厂等9家容量25吨以下电炉9座,产能7.7万吨。淘汰2家水泥熟料生产机立窑。2008年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产2万吨以上实现废水零排放除外)、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4、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以秸秆等生物质能发电为重点,加快调整电源结构,推动电源结构由单一煤电向煤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举的方向发展。“十一五”期间,积极发展秸秆气化工程,优化电源配置,突出发展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的燃煤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装备水平。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为主。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鼓励符合要求的综合利用电厂发展,严格控制掺煤燃烧综合利用电厂的发展。严把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发电项目不予并网,不予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稳步发展替代能源,抓好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并制定专项发展规划,稳步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积极开展地热普查,促进地热开发利用。
  (二)加大投入,全面实施减排重点工程
  1、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扎实推进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清水通道”、淮河流域等重点水(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将新扩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27个(项),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吨,新增COD年削减能力4万吨。新建、扩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对尚未达到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抓紧组织科技攻关,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尽快达到一级A标准,加快培育尾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广。按照省提高化工、印染等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对全市化工、印染行业107家水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改造,预计年削减化学需氧量5600吨。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抓手,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逐步减轻农村生活污染。
  2、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100兆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50%以上热电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到“十一五”末,全市完成所有现役火电机组脱硫任务,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1.5万吨。新上机组全部同步安装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十一五”期间,对全市三分之一的电厂进行脱氮、脱硝改造。
  3、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以大机组替代小机组发电、热电机组实施“以热定电”等方式,提高整体发电效率,节约用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将自备电厂纳入节能调度范围,提高自备电厂的能源利用率。“十一五”期间,全市将投资6.25亿元,新扩建泰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园热电联产项目等4个热电项目,实施工业园区集中供热。
  (三)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抓好7家省级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创建一批示范工程,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工业(农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城市(泰兴市)。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电子行业大力提升贵金属回收加工水平,深度解决电子废物资源化问题;化工行业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冶金行业全面推行高炉、转炉、焦炉煤气的综合利用,干法熄焦,熔融还原炼铁和废水零排放技术;建材行业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轻工行业,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废水、废液、废渣的资源化和循环利用,大力削减COD排放。应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引导全市7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
  2、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冶金、电镀、电力、石化、建材、造纸、酿造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发展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
  3、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根据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化工、印染、酿造、造纸、电镀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水平,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建立20家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引导企业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实绿色产品认证,创1至2个国家级、6个省级环境友好企业。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指导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生态农业建设。
  (四)依靠科技,积极推广减排先进技术
  1、加快减排技术开发与转化应用。加强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以及节能型水泵、风机、电动机等配套装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生物质能发电等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加快染料、医药行业有毒物处理工程化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化工、印染、酿造、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废水处理与排放监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加强钢铁、发电、水泥等行业烟气处理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积极开发工业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高效利用新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生态循环利用科技示范基地。
  2、培育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根据省政府“百家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努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面向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着力培育一批研究开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前列的减排产品研发制造示范企业,大力扶持一批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同行先进、技术经验模式可推广的技术应用示范企业。
  (五)强化责任,加强减排监督管理
  1、强化重点企业减排管理。重点抓好国控、省控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开展环保治理专项行动,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推广基础管理扎实、技术改造有力、淘汰落后坚决、减排成效明显的重点排污企业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排污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开展污水流量计、在线COD监测仪等环保计量仪器的检定工作,确保污染减排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2、强化交通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开展大运量交通设施前期调研,实行差别化交通供应管理政策,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综合运输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执行《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出台江苏省机动车尾气监测收费办法,全面推广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检测法。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积极研究推广新一代运输装备、船型标准化、港口装卸新技术和车船节能技术,推进代用燃料的开发应用以及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3、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对省统调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4、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区),暂缓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审批,暂停转报资金申请,暂缓拨付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
  5、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加强对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6、严格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畅通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市政府成立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加大落实力度。市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作用,认真抓好《污染减排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并着重抓好工业污染物削减和城市生活污染减排;市经贸委要着力抓好全市节能工作和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切实做好化工、油品生产、小电镀等专项整治;市发改委要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把项目准入关,市建设局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力度,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0%以上,与此同时要做好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市城管局要抓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力争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水利局要做好水资源管理,切实抓好节约用水;市农委要抓好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发农村生物能源;市科技局等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技术攻关和技术推广,形成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强大合力。污染减排指标纳入各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评价各市(区)政府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切实实施污染减排问责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年度和阶段性目标不能如期实现或发生重大减排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执行区域环境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加强对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三)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污染减排投入
  完善促进减排的财政政策。“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污染防治资金1000万元,其中50%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的专项工程建设、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技改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向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加强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研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污染减排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污染减排项目建设,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污染减排技术履行项目的信贷支持。解决污染减排的资金问题,主要采取市场机制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进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积极落实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提高废气、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排污费从0.63元/当量提高到1.26元/当量,污水排污费从0.70元/当量提高到0.90元/当量。到2008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1元/吨以上,力争达到1.2元/吨。并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专用开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推进力度,逐步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抓紧开城市施工扬尘排污费。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能耗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暂停安排国家、省、市污染防治资金和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全方位推进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
  加强对区域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督办力度,着力推进地方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加快建设。抓好36家国控及省市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确保重点污染源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运行管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重点污染源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二氧化硫、烟尘和污水流量、化学需氧量等在线监测仪,并与所在地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机动车船污染治理管理,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III标准,努力削减交通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要继续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行动,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实施重点案件持牌督办。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四)加强污染减排宣传,提高全民减排意识
  制订污染减排宣传方案,将污染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污染减排公益性广告。组织媒体广泛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省市两级的部署安排,宣传我市污染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为减排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污染减排。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环保宣传,广泛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企业单位污染减排技术培训,开展污染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污染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五)健全完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加强污染减排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三大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实施重点源污染物排放季报核查和网直报制度,确保污染减排统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加强统计监测。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各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监察体制,加强污染减排队伍建设,加大污染减排管理力度,完善污染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污染减排环境执法和监察(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总量办机构,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保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现代化和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标准化建设,抓紧制定《泰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和排污交易实施办法,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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