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07)137号
【发布日期】 2007-09-07
【实施日期】 2007-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永久性测量标志(下称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长期使用、永久保存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有效保护测量标志,经省厅研究,现就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测绘部门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依法予以界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在具体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过程中,要区别情况,从有利于测量标志保护,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确定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权利。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土地登记工作要与其维护维修相结合,各地要在测绘部门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维修的基础上,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测量标志的四至界线必须按照具体情况认定,并需相邻双方指界人共同现场指界,并在地籍调查宗地界址表及相关资料上确认盖章。
  四、做好试点,稳步推进。各市要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所辖试点县(市、区)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探索方法。要在认真总结经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测绘局的统一部署,再稳步推进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在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地籍处联系。
 
二○○七年九月七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