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执法监察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和区、县(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遵守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情况实施执法监察。 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三、实施执法监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 四、实施执法监察一般由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进行,也可提请其他监督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予以协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特邀监察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五、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法监察职能,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执法监察的内容: 七、执法监察的方式: 八、执法监察的方法: 九、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包括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总结反馈及立卷归档。 十、执法监察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应当填报《执法监察立项申报表》。《执法监察立项申报表》由承办单位填报,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审阅,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由监察局局长签批。 十一、执法监察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执法监察实施方案须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十二、对行政监察机关主办、相关政府部门协办的执法监察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应当进行会签。 十三、执法监察实施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十四、执法监察一般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监察对象发送《监察通知书》或其他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监察事项及工作要求。 (二)检查组在实施执法监察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宣传执法监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如需要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应督促其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三)检查时可采用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谈话、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或调查、调阅或审查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方法。 (四)检查组在实施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清事实,剖析原因,分清责任。 十五、检查组在实施执法监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监察局领导报告: (一)有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 (二)拒绝或阻碍执法监察,拒绝或拖延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的; (四)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拒绝就检查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检查组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情形。 十六、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撰写执法监察情况报告。执法监察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基本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做法;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责任分析;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七、执法监察情况报告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审阅后,报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十八、执法监察承办单位根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对执法监察情况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再次检查;需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起草《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十九、《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经监察局局长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或人员,承办单位应对下达的《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二十、对监察决定不服的,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或拒不执行监察决定及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执法监察结束后应当填写《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进行报结。 二十二、重大、复杂的执法监察项目的报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十三、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应进行立卷归档。执法监察档案应包含下列材料: (一)执法监察立项申报表; (二)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三)执法监察情况总结报告; (四)执法监察中相关的检查资料; (五)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 监察机关发出《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执法监察档案中应包含《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以及督查的落实情况和有关材料。 二十四、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召集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或复制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就执法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依法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对在执法监察中发现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按法定程序对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七)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十五、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中,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管理不善、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效能不高,应当予以整改的; (五)给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 二十六、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遇有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二十七、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协调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执法监察事项。 二十八、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好的做法和经验,应予以推广或表彰。 二十九、执法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执法监察人员办理的执法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开展执法监察,遵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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