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终〔2007〕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发(2006)2号)的精神,促进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优质高效运行,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指导小组办公室将对2006年本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开展验收,现将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指导小组办公室的《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验收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希望验收组织单位认真做好验收各项工作,规范、科学、公正地做好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报市教委。希望各区县教育部门,重视本次验收工作,通过验收促进工作,为本市社区教育创造更有效的工作方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验收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发(2006)2号)的精神,推进本市社区教育持续深入发展,促进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优质高效运行,提升整体水平和质量,市教委同意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导小组办公室”)将对2006年本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开展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验收范围 2006年经市教委公布的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共129个)中已经按计划完成实验并取得实验研究成果的项目。 二、验收依据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及实验项目名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33号) (二) 2006年11月21日市指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三) 2006年12月21日市指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指导性意见》 (四)《上海市社区教育推荐实验项目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稿)(附件4) 三、时间和步骤 本次验收工作分为区县组织项目验收和市组织复核评审两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7年9月15日—10月31日区县组织项目验收 以区县为单位组织验收。每个实验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验收表》(附件1),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填写《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验收报告》(附件2),区县在专家验收意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实验效果较好的实验项目申报市推荐实验项目,并填写《区县申报市推荐实验项目汇总表》(附件3)。以上材料均须以纸质文本与电子版报送市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2007年11月1日—2007年11月15日复核评审 市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申报的推荐实验项目进行复核评审,具体由市教育评估院实施,通过复核评审的项目将授予“优秀推荐”实验项目和“推荐”实验项目的称号。 四、材料报送地址与联系方式 地址:市指导小组办公室 茶陵北路21号402室 联系人:胡丽亚 电话:64162701、64167677-402 传真:64162701 邮编:200032 电子邮件:hlya@hotmail.com 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