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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解决地从哪里来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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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7]77号
【发布日期】 2007-09-10
【实施日期】 2007-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解决地从哪里来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坚持从严从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管理好地、用好地、造好地的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要正确处理好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关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在统筹安排全市有限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用好用活增量,保障必要的用地。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依法依规用地的前提下,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坚持“用地指标跟项目走”的原则,落实市委提出的“三个切实保障”的要求。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期目标考核的依据。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2、组织好用地项目。全市各级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筛选、储备工作。市、县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招商局、国土局等部门要在项目的立项、环评、审批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论证,确保项目的可靠性、真实性,落实重点项目重点保障、优质项目优先保障的要求,实行有限的用地指标与用地项目挂钩。

  3、建立和坚持产业项目用地会商联审制度。建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改委、经贸委、商务局、招商局、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等部门组成的产业用地会商联审机制。根据产业用地报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市产业项目用地报批会商联审会。会商联审要坚持重合同、重进资、重高效的原则,确保所报批项目的合法性和优先性,杜绝报批那些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影响生态环境的高危和污染项目。会商审核同意报批的用地,报市政府审定后,呈报省政府审批。

  4、尽可能争取上级用地指标。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调控方向,对重大项目、优质项目要争取国家、省级立项备案,报请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列入国家、省级重大项目调度,尽可能多地使用上级掌握的机动用地指标,减轻市级可支配指标的压力。

  5、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用地资源向低能耗、高产出、环保型产业项目倾斜,优先保证战略投资项目、带动力强的项目和提升钨、稀土、氟盐化工、脐橙产业发展水平的项目,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保证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高的项目用地。对占用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提供新的用地;对投资额低于规定标准,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可将盘活的存量土地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对经立项批准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建设规模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投资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二、积极盘活存量,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由于过去用地管理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土地低效利用、闲置浪费现象。面对国家严把土地“闸门”的形势,各地都应开动脑筋,放开思路,在节约集约用地上想办法做文章,认真落实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加快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坚决遏制超规划用地、闲置浪费土地。严格依法管理,认真盘活存量,节约挖潜,保障发展用地需求。

  1、严格依法处置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各地必须对工业园区已供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照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进行复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追加项目投资或核减项目用地面积。对供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要限期开工建设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将土地调整提供给其它急需用地的项目。开发区(园区)提供的工业用地,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违规操作改变用途的,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或在建的依法追补出让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调剂使用。

  2、注重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坚持成本体现补偿、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和利益驱动,严禁低价出让工业用地。

  3、抓紧盘活存量土地。2003年以来,经依法批准的分批次城市建设和工业用地,因项目选址或规划变更而未能提供的土地,采取政府收储或置换的方法加以盘活。

  4、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各地应及时供应使用。供地时,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上,必须明确土地用途、规划指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使用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供地后,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强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和跟踪服务,防止和杜绝违法批地、占地和闲置土地的行为。通过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已建成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是否与土地批准文件和协议、合同等规定相符;检查项目用地的界址、面积是否与建设用地批准书相符;审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土地报批时各种承诺和使用条件等履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跟踪各种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对实际投资额和利用率明显偏低,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引导和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防止新批用地闲置浪费。  5、提高未利用土地的利用率。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工业项目用地的选址向园区集中,尽可能使用荒山荒坡,减少耕地占用量。

  6、加大“空心村”、“空壳村”整治力度,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对农村“空心村”、“空壳村”和整体搬迁后闲置的老宅基地等未充分利用的居民点,有针对性地抓好“空心村”、“空壳村”整治项目规划,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的村庄、集镇建设和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

  7、抓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山地、废弃矿山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等各种未利用地,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推进全市“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加大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申报国家投资项目的编报工作力度,更多地申报一些国家项目。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实行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确保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

  8、抓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合理规划,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抓好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按照现行政策,通过挂钩周转指标的办法,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以缓解城镇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和耕地指标不足的问题。

  三、坚持土地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储备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1、加强建设用地储备和供应总量的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委、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结合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纳入国民经济运行计划执行。对未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2、加强旧城改造的用地管理。加强城市旧城改造的用地管理,完善新城区建设用地审批。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老城区不再批准见缝插针的办公楼和住宅用地。严禁零星供地,对零星小地块应按照控规要求进行整合处理,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土地统一供应计划,实行公开交易。旧城改造需盘活的存量土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新城区所有建设用地先收储、后供地,做到“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口子放水”。今后,凡新增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征求规划建设局、房产局等部门的意见,按规划用途供地;凡存量土地变更用途由市规划建设局提出处理意见并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后,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对于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实际需要,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

  3、加强对工业用地的管理。各级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赣州市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的暂行标准》,对进入一类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每亩投入在100—120万元、每亩税收不得低于5万元;进入二类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5000万元;进入三类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进入四类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对引进高新特色产业、出口创汇企业不受企业入园标准的限制。要提高用地容积率,向“空中要地”,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建多层厂房,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0.5,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用地,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国土资源部门是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土地储备中心应将旧城改造和企业改制或结构调整需盘活的存量土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以及政府认为需储备进行调控的其他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然后有计划地交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严格土地审批和供应管理,依据规划和计划对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体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扩建、改建建筑物。

  5、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和监督,规范搞活土地二级市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管,完善土地交易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加大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力度。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依法严格归口管理,除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律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也必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土地储备中心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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