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体系〉的通知》(苏发[2007]9号)中“农村清洁工程”的考核要求,结合全省农村水环境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吴天马;电话:025-86266093、86312203;电子邮箱:wtm8008@sina.com。 二○○七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 根据省环境保护大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现场会精神和“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的要求,开展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全面了解我省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扎实推进以“六清六建”和“三清一绿”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清洁工程”,提升农村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真正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考核依据 1、《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苏发[2007]9号) 2、《江苏省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苏环然(2007)25号) 三、考核对象 全省所有县(市、涉农区)为考核对象(附件1),以县(市、涉农区)为评价单位。 四、考核标准与评价方法 1、评价标准 农村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按水环境功能要求评价;乡镇及以上河流与行政村河流按IV类水质评价,有特殊要求(如饮用水源地、渔业用水等)的按地表水Ⅲ类水质评价。 2、 达标率计算方法 单项达标率=达标断面数/总断面数。 综合达标率按照三个单项指标6:2:2权重计算。即:上半年综合达标率=上半年农村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60%+上半年乡镇及以上河流达标率×20%+上半年行政村河流达标率×20%;下半年综合达标率计算方法与上半年相同。 年度综合达标率按上下半年监测结果各50%计算,即:年度综合达标率=(上半年综合达标率+下半年综合达标率)/2 每遗漏监测一个地表水功能区断面或一条乡镇及以上河流或一个行政村河流,达标率核减2个百分点。 3、年度目标值 根据《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苏南地区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年度综合达标率目标值分别为48%、52%、56%、60%;苏中和苏北地区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年度综合达标率目标值分别为61%、64%、67%、70%。 4、结果评价 综合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值为达标,达不到年度目标值为不达标。 遗漏监测地表水功能区断面或乡镇及以上河流或行政村河流数达到5个的,该年度为不达标。 五、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苏环然(2007)25号)所确定的监测范围、项目、布点、频次、时间进行考核。监测范围必须覆盖全省所有农村地表水功能区、乡镇及以上河流和行政村河流。 县(市、涉农区)要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资料备查。 报告实行分级(省、市、县)审核制度。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抽检。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该县(市、涉农区)当年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计为不达标,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考核结果上报时限与方式 考核结果以省辖市为单位以电子邮件和公文的形式上报(附件2)。各县(市、涉农区)每年10月底前报省辖市环保局,各省辖市环保局11月25日前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于11月底前报省环保厅。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年度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报省委农工办的同时,通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附件1 : 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考核单位一览表
附件2: 县(市、涉农区) 年度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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