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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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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477号
【发布日期】 2007-09-10
【实施日期】 2007-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渝价〔2007〕477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印发执行以来,根据相关部门的反映,个别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现就其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由新获得房地产权的权利人交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所涉及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的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纳。
  二、非住宅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以受理件为宗计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三、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登记费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设定登记、经济适用住房首次出售转移登记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标准:农村居民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仅收取证书工本费;农村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参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有关规定收取。
  五、执行时间:主城九区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执行时间可以自2007年9月20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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