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苏质技监监发[2004]191号)和《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苏质技监监发[2004]190号)即行废止。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为加强全省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大力培育质量信用产品,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以下简称省质量信用产品)是指实物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国内或省内行业前列、有良好的质量信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产品。 3 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申报、审定、监督及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范围及相关要求;组织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产品颁发《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本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 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的集中培训、材料受理、申报材料的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省局报告;向省局提出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建议;负责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根据省局的安排,组织对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发生质量申诉和举报的调查。 6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等工作;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市局报告;负责对本辖区内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省局或市局委托,参与对本辖区内有关省质量信用产品质量发生申诉和举报的调查。 7 省质量信用产品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8 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的,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 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的确定 9 确定原则 9.1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优先在有利于促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领域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通过这一活动,大力构建社会质量信用机制,努力提升我省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9.2 促进自主创新原则 优先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型的产业领域实施省质量信用产品,促进这些企业巩固创新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步伐。 9.3 加快循环经济发展原则 优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新能源、新材料等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领域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通过这一活动,促进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业快速发展,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业龙头企业。 9.4 引导消费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对密切广大人民生活的消费产品积极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围绕新农村建设,突出加大对农业、农村、农民用产品的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提高消费质量,促进消费安全。 9.5 突出以质量为核心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优先在发展成熟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的产业领域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活动。通过这一活动,促进产品生产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服务保证体系,确保出厂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售后服务诚实可信。 10 确定程序 10.1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重点监管产品并结合我省监管产品的实际,每年确定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范围。 10.2 每年的12月底前,市局在征求县局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省局提出下年度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目录建议,省局汇总研究后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确定年度信用产品的类别目录,并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开展省质量信用产品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三章 企业申请条件 11 省质量信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1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1.2 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11.3 产品在申报前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产品在近两年内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完全合格。出口产品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 11.4 产品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处于本省同行业前列。 11.5 企业有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计测体系,具有申报产品出厂检验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保证出厂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规定。 11.6 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执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11.7 生产企业及其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1.8 企业具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保证体系,严格执行“三包”服务规定。 11.9 申报的企业或生产的产品均不含跨省生产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四章 受理、审查及公告 12 申报的组织 12.1 省局发文部署后,市、县局应当及时进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申报。 12.2 市局对申报企业集中组织培训,宣贯相关规定,讲解申报条件和要求。除市局和省局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企业组织培训。 13 审查 13.1 市局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将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汇总报省局。 13.2 省局组织市、县局及有关专家或由省局委托市局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14 公示与公告 14.1 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对基本符合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综合审查审定情况,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4.2 省质量信用产品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续办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当年(与部署年度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同步)向市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上注明“续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5 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其信用产品的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使用规定的省质量信用产品标识,使用的省质量信用产品标识应当标明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称号的时间及有效期。 16 省质量信用产品在有效期内,在本省内免于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监督检验。此间省局视情组织跟踪监督抽查或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17 在同等条件下,有效期内的省质量信用产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免检产品。 18 省质量信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省质量信用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省级以上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视情节从严给予企业限期整改、收回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予以公告等的处理,直至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19 省质量信用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省局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范围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变更; 2、使用新的注册商标; 3、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4、生产条件、场所、主要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5、重新修订或执行新的产品标准。 企业组织结构、生产条件、场所及主要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向省局报告前,市(县)局应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能否稳定生产。如不能稳定生产,企业应主动停止使用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及包装标识。 20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省质量信用产品进行监督。市、县质监部门接到对省质量信用产品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类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省局监督和稽查部门,由省局组织或指定市(县)局调查处理。 如所举报、投诉的省质量信用产品会立即造成人身伤害或其隐患会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受理部门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基础上,立即上报至省局。 21 不得伪造、转让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或标识,不得擅自扩大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的使用范围。违反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追究责任。 22 已经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要求增加本企业其他规格型号产品为省质量信用产品称号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23 省质量信用产品有效期内重新申报的企业,可以在续报期间继续使用省质量信用产品标识。 23.1 未提出重新申请的企业,有效期满后不再具备省质量信用产品资格,其原已印刷使用的省质量信用产品铭牌、包装等标识继有效期满后可续用60天,尔后即行废止。 23.2 再次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自省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省质量信用产品标识,尔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标识。 24 企业在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退回申请,并在叁年内不得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失实的,撤销其证书并予以公告,在叁年内不准重新申报。 25 市、县质监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省质量信用产品进行任何形式检验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6 从事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有关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有关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27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本办法的,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28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29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3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指南 一、申报企业填报材料 (一)填报的总体要求 为指导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相关规定要求,各申报企业务必严格按照“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填报《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表1),按顺序提供相关资质性、证明性及说明性材料。企业应对照相关规定条件及要求,如实填报及提供材料。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及附件“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指南”和年度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省局发文可在省质监局网站上查阅下载(网址:www.Jsqts.gov.cn)。“申请表”由申报企业自行下载,省局不再另行印发。 (二)申报材料的填报及装订要求 1、“申请表”中的填报字体全部采用“宋体”,字号为“小四”,行距为“单倍行距”,标点符号用“全角”格式。填报注册商标一栏时,若有图形文件,其大小不得超过15KB,且必须选定JPG格式。 2、填报过程中,要保持表格格式不变,不得拆分,移动表格。若某栏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应保持自动换行,自动换页。 3、申报企业提供的资质性、证明性、说明性材料,对字体不作大小要求,但必须清晰。提供的证明性、质资性材料可以为经市级质监部门核对后的复印件,亦必须清晰可辩。 4、“申请表”及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为A4幅面,封页均用白底黑字,企业按填报指南要求顺序装订成册,提供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省局,一份报市局。在向市局递交申报材料时,企业应同时提供“申请表”的电子版本(用Excel格式)。 (三)“申请表”内容的填写 1.1 企业名称 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 名称。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加盖的企业公章一致。 1.2 原获证编号 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企业填写,新申 报的企业不需填写。 1.3 企业机构代码 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 载明的代码填写。 1.4 法定代表人 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1.5 经济类型 按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对应划“√”或 涂黑。 1.6 企业地址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通讯地址。 1.7 企业联系方式 按栏内项目填写。 1.8 企业组织结构 应用框图形式表示,主体表示企业 的各部门设置,再表示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股份比例等。 2.1 产品名称 按省局确定的年度省质量信用产品类 别名称对应填写。 2.2 注册商标 企业依法获得的批准注册、授权许可、 变更、转让的商标。 2.3 申报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按省局确定的产品类别 中的品种、规格型号填写,未明确的,按照执行标准中的规格型号填写。规格型号较多时,可按从小到大顺序合并类别缩略填写,但必须是已稳定生产两年以上的产品,详细规格型号需附列表(见附表2)。申报企业(省内)填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对应产品品种。 2.4 获行政许可情况,根据依法生产的规定将已获得的 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证书的产品名称、获证日期、证书编号对应填写。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不填。 2.5 获得认证情况 依序填写获3C认证、计量认证、 环保认证、体系认证等证书的产品名单,获证日期、认证编号。任何一类证书较多时,可填写主导产品的名称,获证日期及编号,其余附表列出(见附表3)。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不填写。 2.6 产品执行标准 填写申报企业执行的现行有效标 准代号,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执行标准较多时,只填写主导产品的标准代号,其余附表列出(见附表4)。 2.7 企业执行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关系 在相应 的框中划“√”或涂黑。 2.8.1、2.8.2、2.8.3 申报产品的年产量、年销售量、年 产值指所申报产品上年度的总产量、总销售量和总产值。 2.8.4 年创汇 指申报产品上年度总的出口创汇额,用 美元表示。 2.8.5、2.8.6 申报企业年利润、年纳税是指申报的企业 上年度总的年利润和纳税额。 2.8.7、2.8.8 申报企业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的排名及 其市场占有率,在对应的全国或全省框内打勾。可以用国家或省内行业协会相关材料证明的数据,也可由企业自测自评。 2.9 申报产品近年未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填写近三 年来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三次监督抽查、定期检验、发证检验的监督检查《检验报告》内容,但其中必须有一次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包括发证检验)。期满重新申报企业提供一份。获得国家免检、中国名牌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不提供。 二、企业提供材料 3.1 企业及其产品自我介绍(企业编写,篇幅3-4页) 内容为:申报企业历史发展简介;申报产品在国内省内行业发展情况;本企业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水平情况;自主创新能力情况;经济效益及其发展优势;历史上获得的省级以上主要荣誉。 期满重新申报企业除提供自我介绍材料外,还要提供近三年来的产量、产值、纳税、利润增长情况(附表4)。 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4 合法使用商标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5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3.6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3.7 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 供)。 3.8 3C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材料较 多时可列表(见附表3)。 3.9 县级政府征信主管部门对企业近三年来信用方面的情况证明。 3.10 国家免检证书、中国名牌证书、省名牌证书、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提供)。 3.11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上年度所申报产品的产量、产值的证明。 3.12 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对上年度企业纳税、利润情况证明。 3.13 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申报产品近两年来出口检验合格情况的证明(未有出口的不需提供)。 3.14 省及国家有关行业协会及其它权威机构关于上年度企业申报产品行业排名、市场占有份额情况的证明。可用已收集的说明性、资料性材料复印件。未有排名的或难以提供的不作规定要求,企业如实自评即可。 3.15 县级质监部门关于近年来该企业能够稳定生产、未出现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者投诉的证明材料。 3.16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等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3.17 企业申报产品近三年来市级以上质监(检)部门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对应申请表中的监督检查检验报告)。 3.18 企业采标证书复印件。 3.19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首页复印件。 3.20 执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经备案的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较多时,可提供一份主导产品的企业标准复印件,其余列表(见附表5)。 3.21 企业全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规章制度建立情况(4~5页)。重点说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对原料的控制、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对出厂产品检验的控制、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生产设备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 3.22 质检机构框图(企业自作) 3.23 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质量控制点及参数。企业自作)。 3.24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见附表6)。 3.25 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见附表7)。 3.26 检验人员一览表(见附表8)。 3.27 “三包规定”及售后服务制度复印件。 3.28 售后服务网络图及电话。 3.29 提供上年度主要原料进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2份。 3.30 申报企业与省内的跨地区子公司、委托加工企业关系证明材料(可提供公司章程、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工商部门证明等材料)。没有子公司或委托生产加工的不提供。 3.31 提供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生产许可证、3C认证、符合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许可等必备的法定生产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有规定的不需提供。 3.30及3.31有多个子(分)公司、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分别按单个企业提供。 三、质监部门组织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工作规范性要求 4 根据省局部署,以市局汇总向省局报送年度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文件资料,其中发文报送《XX市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审查报告》,见附表9(2-1);提供《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9(2-2)及电子版本(Excel格式);提供每家申报企业装订成册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同时提供全部企业《申请书》的电子版本(Excel格式,按汇总表的顺序排列)。 5 根据省局部署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有关文书见附表10《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现场核查通知书》,此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提前告知或电话通知企业,在现场核查前正式递交。附表11《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现场核查记录》。此记录一式4份,一份附在企业申报材料的最后一页,一份在核查结束后交企业,一份留存核查单位。按附表12《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内容进行核查。此表在现场核查时使用,留存核查单位存档。 6 省质量信用产品有效期内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增加品种、规格型号,增扩品牌等情形的,先向市级质监部门提出《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变更申请表》(见附表13),市级质监部门审查后向省局提交《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范围变更请示》(见附表14)并提供企业下列证明材料:(1)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企业代码证和新的企业代码证复印件,提供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的证明。(2)变更同类产品商标的,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复印件,新增商标合法使用相关材料证明复印件。(3)变更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复印件,合法使用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执行标准代号(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标准文本复印件及市级标准化机构关于标准水平评估证明)。新增产品有产业政策及相关生产资质等政策性规范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新增子(分)公司和委托生产加工的,在提交附表14的同时,按新申报的要求提供材料。(5)省局对市局报送企业变更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重新颁发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不符规定要求的,省局将及时发出《省质量信用产品不予变更决定书》(见附表15)通知市局,由市局通知申请企业。 7 省局对符合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颁发证书。 附表1(6-1) ·续报· (注:新申报企业不填)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请表 1.1 申报企业名称 1.2 原获证编号 (新申报企业不填) 1.3 企业机构代码 2.1 申报产品名称 2.2 产品注册商标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印制 (6-2) 企 业 承 诺 本企业恪守诚实守信,坚持以质取胜,自愿申报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并郑重承诺:所有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有效,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处理。 承诺人:(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6-3) 一、企业基本信息
(6-4) 二、申报产品信息
(6-5)
(6-6) 四、审查意见 (以下内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
附表2 200 年申报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规格型号备查表
注:企业生产的产品规格型号较多,无法在申请表中全数填写时填报此表。 附表3 200 年申报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3C认证情况备查表
注:其它认证内容较多,此表难以全数填写时,可以此表为范本分类填报,依次附后。编号为“附表3-1,附表3-2“…… 附表4 期满重新申报企业近三年产量、产值、销售额、出口创汇、纳税、利润增长情况
注:1、此表为期满重新申报企业填写。 2、统计数字均不含申报当年。 附表5 200 年省质量信用产品 申报企业执行企业标准文号备查表 注:1、此表为期满重新申报企业填写。 2、统计数字均不含申报当年。 附表5 200 年省质量信用产品 申报企业执行企业标准文号备查表
附表6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附表7 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技术状况 (好、中、差) 检定情况 (是否在有效期) 说 明 附表8 检验人员一览表
附表9(2-1) XX市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审查报告 (市局发文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的要求,我局已开展了本年度省质量信用产品受理预审等工作。本次我局共受理了新申请的 家企业 种产品,重新申请的 家企业 种产品。经初步预审,新申请的 家企业申请材料符合基本条件,重新申请的 家企业申请材料符合基本条件。 经研究决定,现上报 家企业申请材料,请予审查。 附件1、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企业情况汇总表(附电子版本) 2、企业申请材料(其中“申请表”部分附电子版本) 公 章 年 月 日 本报告一式2份,一份报省局,一份市局存档。 附表9(2-2) XX市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企业情况汇总表
注:1、按省局确定的省质量信用产品类别顺序填报;2、按类别产品中的规模效益从高至低排序;3、本表在报送文件时,同时提供电子版本;4、此表可放大到A3幅面。 附表10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现场核查通知书 第 号 : 根据《根据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企业申请的 生产条件等进行实地核查。 具体核查时间如下: 一、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二、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三、内容: □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检验能力等环节。 □在材料审查中认为必须到企业现场核实的有关情况: 。 公章(省或市级质监主管s门)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表11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现场核查记录 被核查单位: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被核查单位代表: 职务: 电话: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时至 年 月 日 时 核查地点: 核查工作人员 、 出示了身份证件或工作证,证件编号为 。邀请参加核查的专家是 。 核查情况: 对企业的建议: 被核查单位(人)意见: 被核查单位(人)代表: 核查组长: 专 家: 技术人员: 记 录 人: 本记录一份附企业申报材料最后一页,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核查单位。 附表12(12-1~9)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申报企业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 企业生产地址 : 申报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注册商标 : 核查日期 : 注:本核查表留存核查单位存档 附12-1 使 用 说 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生产企业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的内容:一、质量管理,二、生产工艺,三生产设备,四、原材料,五、产品检验能力共5个部分,30个核查项目。每一个核查项目的结论为“符合”、“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一般不符合项目≤2项,且严重不符合项为0项,为符合;一般不符合项>2项或严重不符合≥1项,为不符合。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后,逐项填写对应内容,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附12-2 一、质量管理
附12-3 二、生产工艺
附12-4 三、生产设备
附12-5 四、原材料
附12-6 五、检验能力
附12-7
附12-8
附件13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变更申请表 (申请企业填报)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1.1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公章) 1.2原证书编号 1.2变更内容 变 更 项 目 变 更 内 容 变更企业名称 新增子(分公司) 新增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新增注册商标 新增委托生产加工单位 其 他 1.3企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4原省质量信用产品范围 子(分)公司 注册商标 产品品种和 规格型号 委托生产加工单位 1.5申请变更的内容(按顺序列出,分别说明其理由) 1.6有关证明材料(按变更的内容顺序逐项提供) 1.7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变更申请的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省局盖章) 附表14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范围变更请示 (市局发文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生产的 在 年度已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以下变更申请: □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同类产品的商标 □变更产品名称 □新增子(分公司) □新增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新增委托生产加工单位 □其他: 。 经我局初审,以上变更申请符合《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上报省局,请予审查。 附件:企业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公章 年 月 日 本请示一式2份,一份报省局,一份存档。 附件15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范围不予变更决定书 (省局发文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上报的《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范围变更请示》(市局文号)已收悉。经审查,该企业的变更申请不符合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未批准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申E增加、变更项目 理由 公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2份,一份送市局, 一份存档。 附件16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示意图) 图形标志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 经审查 (企业全称) 企业生产的 (商标) 牌 (规格型号)+(产品名称) 产品,符合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发此证。 有效期 年 月至 年 月 证书编号( )苏质信字(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