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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治理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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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农字[2007]44号
【发布日期】 2007-09-10
【实施日期】 2007-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治理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水产(水产)局:
  根据厅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定于9月中、下旬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治理重点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两个县(市)2006年以来各类农业(畜牧、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抽查内容及方式
  (一)认真听取各设区市关于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汇报。汇报内容:1、今年以来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情况;2、对去年专项资金综合治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3、存在的突出问题;4、下步工作及建议。
  (二)采取听汇报、查帐目、看项目、访农户等方式,抽查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新能源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抽查内容:1、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及内容进行,有无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问题。2、资金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虚列工程量或偷工减料,骗取建设资金问题;是否有贪污、私分、侵占等违法乱纪问题。4、项目竣工验收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投入使用的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有无建设质量不合格,或因立项不准、设计方案不科学、不完善以及管理不善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问题。
  三、抽查人员及分组安排
  为保证重点抽查的质量,省厅组成4个抽查组对11个设区市进行抽查。各抽查组每组3人,均由负责纪检监察或计划财务的处级干部带队,成员由相关的财务人员组成。其中,第一组负责邯郸、邢台、石家庄3个市;第二组负责沧州、保定、衡水3个市;第三组负责秦皇岛、唐山、廊坊3个市;第四组负责张家口、承德2个市。
  请各单位认真配合,及早准备,确保重点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未明事宜,由各抽查组与有关市局相互联系。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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