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7〕234号
【发布日期】 2007-09-06
【实施日期】 2007-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9月6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鉴于目前国产荧光素钠注射剂因原料供应及企业GMP改造等问题无法正常生产,临床出现缺货,为保证临床需要,决定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商品名:历设得,5ml:0.5g)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每支150元。待国内市场供应正常后,我委将重新制定荧光素钠注射剂的正式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007年8月16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