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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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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劳保基发(2007)48号
【发布日期】 2007-09-11
【实施日期】 2007-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7)48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0号)规定,现就2007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经市政府同意,2007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3.12%。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根据沪劳保养发[2007]40号文的规定,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3、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选择“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照2007年度的记账利率结算利息。
  4、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统一按2007年度记账利率结算利息。
  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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