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484号 西城、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95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粮食出口退税政策,现将玉米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规定列名的玉米出口企业出口配额计划内玉米,以收购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其他凭证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增加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玉米、大米出口企业。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2007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