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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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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国税函(2007)484号
【发布日期】 2007-09-11
【实施日期】 2007-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484号
 
 
西城、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95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粮食出口退税政策,现将玉米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规定列名的玉米出口企业出口配额计划内玉米,以收购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其他凭证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增加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玉米、大米出口企业。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20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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