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劳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中心,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省建筑行业生产作业人员素质,保证建设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建设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现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海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省建筑行业生产作业人员素质,保证建设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建筑法》,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规定对建设行业相关生产操作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制度,并将持证上岗情况作为企业资质申请和年审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按照"统一职业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第二章 培训、鉴定机构 第四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审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铜牌。 (四)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五)负责管理和审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省级题库。 (六)与省建设厅共同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厅在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与指导下,组织实施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二)负责按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相应复习资料,并组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省级题库。 (四)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五)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工作由全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国家和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及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培训资质的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符合条件单位均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置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干部。 2、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 4、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的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评员; 5、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6、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第八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批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铜牌。 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能对部分建设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的鉴定所,须抄送省建设行政部门;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待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需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认定。 第九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担任。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鉴定站应购置《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第十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停止次年鉴定资格。年检工作每年一次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考评员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一般应具备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二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厅审核,报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证书和胸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3年。 第十三条 取得建设行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纳入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库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为避免重复鉴定,建设行业鉴定的具体技术工种(职业)由省建设厅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协商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采取个人自愿的原则。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考生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琼人劳[1997]116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1998]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生所在单位为企业的,按照所申报职业(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尚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海南省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实施办法》(琼人劳保[1999]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均需填写《海南省职业资格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申报人员申请参加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级别鉴定考试的,或考生所属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核准。合格人员由鉴定站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提前10个工作日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确定鉴定时间。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和随时组织不定期鉴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个方面。职业道德由考生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理论知识考核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单科考核合格成绩要保留3年。 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文化程度较低的老职工,经省建设行政部门和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理论知识考核可采取口试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省建设厅建立国家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海南分库,并纳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海南分库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国家题库尚未有的职业(工种)试题,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按命题要求提供四套试卷(含标答),填写《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定后,进入省建设分库,供制卷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试卷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准备,考前一天由鉴定所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并按试卷保密规定做好试卷保密保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考场准备规则、考场规则、监考守则以及阅卷检测评分守则。每个试场应配备两名考评人员监考。考评人员必须遵守监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填写考场记录。 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知识试卷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评阅。 建设行业鉴定站须在鉴定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将鉴定成绩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各鉴定站应做好鉴定的信息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信息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各鉴定站一般不得从事异地鉴定考核活动,如确需开展异地考核活动的,须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批准。 第五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的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名册》和证书编码表,报送省建设厅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定后共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加盖两部门印章。 第二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鉴定收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与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努力减轻生产操作人员(农民工)培训与鉴定经济负担,严禁把培训、鉴定当作盈利性渠道。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按照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1]84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对从事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和劳务资质管理等制度,并通过建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执法检查,加大对用人单位和就业者监督检查的力度。 第三十条 为维护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建设行政部门对全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全过程监督。接受社会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监督电话:省建设厅0898-65314952、65362212;省人事劳动保障厅0898-65342006、65338309。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