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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江苏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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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劳社险(2007)34号
【发布日期】 2007-09-12
【实施日期】 2007-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江苏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和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  为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标准通知如下:
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按照《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锡政发[2002]343号)和《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锡政发[2004]103号)规定实行政府保养的被征地农民,女性40周岁以上未满5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保养金标准调整为每月280元;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保养金标准调整为每月330元。
  二、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不高于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  三、历次被征地农民按照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规定发放养老补贴和生活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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