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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浙江省农村水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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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水电(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9-12
【实施日期】 2007-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浙江省农村水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掌握农村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提高应对事故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水利部水电局《关于加强农村水电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水电建函(2007)54号)要求,决定建立农村水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程序
  农村水电站工程建设、运营中凡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在两小时内上报省水电开发管理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在第一时间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上报浙江省农村水电站事故快报表(见附件1),事故原因查明后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报告内容
  (一)口头报告。事故发生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报后两小时内口头报告如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业主单位、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工期和进度,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2)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快报。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浙江省农村水电站事故快报表》。除口头报告的内容外,快报表应包括有关业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各单位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事故原因初步分析。除事故快报表外,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及其它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三)调查报告。根据事故原因与处理结果,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水电事故报告工作,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应急联系人,应急联系人有调整的应及时补报。各有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将应急联系人填报表(见附件2)报省水电开发管理中心备案。
  联 系 人:陈烨兴,季健康;
  联系电话:0571-87826537,87827653;
  手机号码:13958108526,13958191506;
  传  真:0571-87828575。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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