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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规范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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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7〕76号
【发布日期】 2007-09-12
【实施日期】 2007-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规范管理的意见
(海府〔2007〕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62号令)、《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燃气行业信息平台
  要加快燃气行业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燃气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市安监局、市消防、城管执法、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作为协作单位,要及时在该信息平台上发布安全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安全隐患、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燃气行业法律、法规等信息,以便于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行业信息共享。
  二、实行燃气行业的上岗培训“一证合训”制度
  要进一步提高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操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对上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燃气行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上述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由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制定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标准
  市燃气、安监、消防、城市执法、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牵头组织制定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管理水平,更好地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瓶装燃气分销网点周边其他工商户经营许可的管理,严禁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设立有明火、散发火花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机动车修理店、餐馆、焊接加工店等)。
  四、建立行业联合安全检查制度
  要建立重大节假日燃气行业联合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检查和及时排除燃气行业的安全隐患,强化各单位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市安监、消防、质监、城管执法、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进行两次全市燃气行业联合安全检查。燃气行业联合安全大检查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份和12月份。
  五、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印发手册或宣传单等途径经常性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向全市广大用户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常识,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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