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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举函〔2007〕115号
【发布日期】 2007-09-12
【实施日期】 2007-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价举函〔2007〕115号
 


西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有关政策的请示》(市物字(2007)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0年10月30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年12月7日,陕西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要求所有商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2007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和西安市物价局、工商局下发的《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工作的进一步细划和规范。因此,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时间应以《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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