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48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通知如下: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先将总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非国债经营收入盈亏相抵,相抵后如还有亏损,再用国债利息收入抵补未抵补完的剩余亏损。 2007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