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对交通建设领域的工程招投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环节从制度上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推行信用管理体系与工程招投标挂钩制度 (一)交通企业的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 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应根据交通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加分、减分或限制投标。施工投标文件的评审应根据每个合同段评标价得分与企业信用等级分之和的排名顺序依次进行。 (二)交通施工企业的诚信信息与招投标挂钩 1.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时,对于已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承诺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企业的投标价作为计算投标平均价的依据,而信息未向社会公开的企业的投标价则不作为计算依据。其他交通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本挂钩办法。 2.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承诺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企业的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网上已全部公开的,可适当加分。 3.逐步实行企业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网上公开的业绩作为招投标业绩。 (三)加强对交通企业在我省交通诚信信息系统中企业的上网信息(包括名称变更企业的有关信息)和投标行为的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资格后审招标方式 在全省交通建设领域的工程招标中继续推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审查特殊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加强投标控制价的管理。全省交通建设领域的工程招标应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告知各投标人。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业绩的认定。在工程招标评标过程中,有效工程业绩应为合同协议书中的施工单位与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或业主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中的与施工单位名称一致的业绩,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指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名称变更等)或重组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三)设置合理的强制性条件。强制性条件的设置要结合工程实际且不得高于项目要求,能够有足够数量的企业充分竞争。 (四)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管理。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或从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加强勘察设计和试验检测的招投标管理 (一)勘察设计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未经招标的,管理部门不得组织设计审查。在报请审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说明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否则,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办理。 (二)加强试验检测招投标管理。招标人在项目施工招标时,未包括在施工招标范围内的或采用专项暂定金形式估列的试验检测项目,其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四、加强设备材料采购的管理 (一)招标人在项目施工招标时,未包括在施工招标范围内的设备材料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二)招标人在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尽可能避免设置设备材料暂估价,若必须出现且在施工招标范围内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三)招标人在项目施工招标时,设备材料已包含在施工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施工招标中标人再次组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四)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报备程序应与施工招标一致。 五、其他 (一)加强工程分包的管理。对于允许工程分包的项目,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严禁转包和二次以上分包。 (二)加强小型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对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及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的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当地政府规定应予招标的,必须招标,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招标的,建设资金不予拨付。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且技术简单的工程施工项目,可试行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所有招标项目均应主动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统一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 (四)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收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律由招标代理的委托方支付,支付额度在协议中明确。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五)加强行贿犯罪行为信息的查询工作。招标人在决标前,应到检察机关对中标候选人作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评标结果一并报有关监督部门核备。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