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 2007 ] 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新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五小”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从事“五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五小”单位是指餐饮经营面积小于300㎡、公共场所经营面积小于500㎡的中小饮食店、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网吧)、浴室、旅馆等规模较小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 “五小”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化管理、谁办证谁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督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五小”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公安、文化、城建、质监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五小”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市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食、美容美发、洗浴、旅馆业的卫生保洁制度的落实;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副食店、化妆品商店等流通行业的卫生保洁制度的落实;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歌舞厅(网吧)卫生保洁制度的落实;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加工行业的卫生整治工作;公安和城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中的综合协调职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大排档、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的监管取缔力度;各区要充分发挥办事处作用,做好“五小”行业日常卫生保洁制度落实,对“五小”单位实施全面跟踪督查。 第七条 各区应加强对“五小”单位业主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五小”单位业主创建卫生城市的积极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条 各区应明确责任,建立“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成立由一名区领导牵头的多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定期分析“五小”单位监管形势,研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辖区内(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所有“五小”单位卫生状况符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 第九条 “五小”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五小”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应当先经所在办事处确认达标后,再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五小”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有效健康合格证持证率、“五病”调离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均须达到100%。 第十一条 “五小”单位应保证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健全,有专人负责卫生,并掌握消毒、保洁等基本卫生措施的要求,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卫生记录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 “五小”单位应保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保洁制度落实到位,通风良好,布局符合要求,厕所、消毒、除四害等必须符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一)对经教育培训后仍不能落实卫生保洁制度的违法、违规“五小”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连续两次检查仍不达标,未按要求整改者依法予以处理,给予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三)对无证经营的“五小”单位,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和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