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对环保部门督促检查中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要有后续督察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的批示要求和2007年7月14日全国环境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的“811”环境污染整治百日攻坚战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热点、焦点问题,消除污染纠纷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动计划 (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1.行动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环保、电力、公安、工商、水务等部门,邀请法院参加,开展专题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行动。 2.明确对象:2005年以来被环保部门依法停产处罚(包括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产)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 3.全面排查:各地要落实责任,对所有对象进行排查核实,排查结果(企业名称及已停产或还在继续生产情况)和行动方案于9月1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陈岳灶,电话:88951660,电子信箱:chenyuezao@163.com)。 (二)行动实施:9月15日—22日,各县(市、区)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绿箭Ⅸ号”联合执法行动,行动结果于9月23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协作,依法治理环境违法行为。 1.对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停产的企业,当地电力、水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断电断水,并注销其户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恢复供电供水。 2.对被环保部门依法处以停产处罚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通知电力、水务部门予以断电断水,并注销其户头;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恢复供电供水。 3.对已经人民法院实施强制停产、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从重予以司法拘留。 (二)加大宣传,营造行动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此次重新责令停产的企业,一律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环保、电力、水务部门要紧密配合,跟踪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迹象,要函告相关部门及时处置,杜绝死灰复燃现象。 (三)严肃政纪,加大责任追究力度。9月25日—30日,市整治办会同市监察局对各地进行督查。督查内容:政府有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有否制订落实实施方案,各行动部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排查结果是否全面、真实,违法企业有否在媒体上公布,断电断水等处罚措施是否到位等。各地在行动结束后要开展后续暗访,若发现被停产、取缔的对象停产不彻底、该停电而未停电、该停水而未停水或擅自恢复供电供水的,对处置不当、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