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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7)316号
【发布日期】 2007-09-13
【实施日期】 2007-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文(2007)3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福建海事局制定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

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福建海事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6号精神,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现就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强化监管,确保河道采砂安全有序。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一)水利部门
  1.编制和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禁采区、可采区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2.组织开展禁采区、可采区河床变化定期监测工作;
  3.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牵头与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
  4.统一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
  5.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6.统一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7.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巡查,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通部门
  1.海事管理机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1)负责依法发放通航水域采砂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2)负责通航水域采砂船和运砂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编制、调整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许可征求意见的反馈;
  (4)参与河道采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不包括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5)参与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6)依法查处采砂船、运砂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航道管理机构
  (1)负责通航水域航道管理;
  (2)负责对编制、调整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许可征求意见的反馈;
  (3)参与河道采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
  (4)参与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5)依法查处破坏航道的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对编制、调整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许可征求意见的反馈;
  2.参与河道采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
  3.参与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水利部门做好非法采砂刑事诉讼工作。
  (四)公安部门
  1.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在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依法查办妨害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
  3.配合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
  三、各地可根据河道采砂实际管理情况,将其它有关部门纳入协作监管范围,具体制定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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