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93号令)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07)79号),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运作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和方式 (一)市及区县承办参保企业生育保险业务范围不变。 (二)区县生育保险调剂金按市下达给区县生育保险基金计划征缴额的20%提取,于每季末上解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进入全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 (三)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并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先由本区县生育保险滚存结合基金弥补;滚存结余基金不足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在本区县上解调剂金范围内弥补;上解调剂金仍不足以弥补基金缺口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全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调剂。 (四)未完成征缴计划指标或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出现基金缺口的,由区县自行筹资解决。 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报 (一)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登记缴费按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业务流程办理。 (二)企业为职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3、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生育并发症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5、依法破产、关闭及注销企业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女职工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6、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7、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及支付 (一)年满23周岁妊娠且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增加60天的晚育产假。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 2、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三)符合上款规定条件且出现生育并发症的,其医疗费用还可以按5000元限额据实报销,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定额为15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8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00元; 5、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 6、复通手术的,定额为2000元。 (五)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后依法破产、关闭及注销企业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女职工在缴费期间已经妊娠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执行。 (六)实施剖宫产手术必须符合临床医学指征,无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由女职工承担剖宫产与正常生育的医疗费用差价部分。 (七)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在其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承担。企业按规定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支。 (八)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育津贴。 (九)生育保险待遇实行集中发放。生育津贴在每月下旬分次划拨到职工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生育医疗费随第一次生育津贴发放。 四、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须到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应预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急症病人可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节假日顺延。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其他疾病的费用; 2、涉及婴儿治疗、护理的费用; 3、因违法、犯罪造成妊娠终止的待遇。 (三)生育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四)因生育导致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待遇。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