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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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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地税发[2007]72号
【发布日期】 2007-09-14
【实施日期】 2007-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级各部、委、办、厅、局机关以及省委党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台联、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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