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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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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07〕108号
【发布日期】 2007-09-17
【实施日期】 2007-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参保人员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缴费及支付标准
  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比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一)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可按30元、60元、90元3个标准一次性缴费,每年度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6万元。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
  (二)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及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少年儿童每人每年一次性缴费10元,每年度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第四条 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包括保险方式、保险金额、支付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条 管理办法
  (一)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按照《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就诊程序,急诊、转外住院、异地就医,转诊与报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及管理办法等均按照《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及监督,每年12月20日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划转。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提出调整缴费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与《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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