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省级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徐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徐州经济开发区、丰县经济开发区、沛县经济开发区、铜山经济开发区、睢宁经济开发区、邳州经济开发区、新沂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总收入(分值8) (二)工业增加值(分值8) (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值10) (四)新批协议注册外资额(分值4) (五)实际到账注册外资额(分值8) (六)新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2) (七)新增列统工业企业个数(分值4) (八)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值8) (九)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分值4) (十)新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分值3)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分值6) (十二)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分值10) (十三)土地利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分值10) (十四)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分值5) 三、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考核总分由基础分和增长分组成。 (一)基础分占总分值的60%,计60分。当年实绩达到或超过考核基数的计60分,未完成考核基数的按当年实绩占考核基数的比例乘以60计算得分。 考核基数的确认:在12项考核指标中,凡有当年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的本年度考核目标的,则以此目标作为考核基数;凡没有此考核目标的,则以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作为考核基数。 (二)增长分占总分值的40%,计40分。由增量分和增幅分组成,增量分和增幅分各占增长分的50%。 增量分=(增量值/增量最高值)×40×50% 增量值=当年实绩-考核基数 增幅分=(增幅值/增幅最高值)×40 ×50% 增幅值=(当年实绩-考核基数)÷考核基数 增量最高值、增幅最高值按8个省级开发区中当年度最高值计算。 (三)“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指标考核计分办法由市规划局具体制定实施。 (四)“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指标考核计分办法由市环保局具体制定实施。 (五)“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 指标考核计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制定实施。 (六)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是以国土资源部门当年供地数量为考核依据。 (七)各项考核指标的统计范围待年终考核时另行确定。 (八)取消评先资格事项 1.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市政府予以确认) 2.环境保护。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报市政府予以确认) 3.安全生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由市安监局和市消防支队负责,报市政府予以确认) 4.按徐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各开发区须设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报市政府予以确认) 违反以上四项之一者,取消评选一等奖资格。 违反以上四项中两项及其以上者,取消评奖资格。 四、考核指标确认 考核工作以市发改委为主,市外贸局配合共同牵头开展。对于各开发区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把好第一道关口,确保各项考核指标基础数据科学有效,然后再交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确认。各项考核指标的确认分别是: “工业增加值”、“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新增列统工业企业个数”由市统计局确认;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确认; “业务总收入”、 “新批协议注册外资额”、 “实际到账注册外资额”由市外经贸局确认; “新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市发改委确认; “新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由市科技局确认; “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由市规划局确认; “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由市环保局确认; “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五、考核实施步骤 (一)年度考核工作在次年1月份进行。各开发区在次年1月20日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申报表》、《江苏省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年报表》及相关材料,并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出具初审意见盖章后,一式12份报送市发改委。 (二)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初审各开发区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对发现问题的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然后再交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考核体系要求予以确认。 (三)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初步审查各开发区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采取现场查验、专家审核、复查认定、公示核实等考核办法,进行核查确认和打分,提出考核初步认定意见。考核时各开发区要对照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市发改委会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最终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六、奖励办法 (一)奖金奖励: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二名,其中: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6万元。奖金的70%奖给开放区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的50%奖给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奖金来源由市财政和获奖开发区各列支50%。 (二)荣誉奖励:对获得一、二等奖的省级开发区,将由市政府授予“——年度先进省级开发区”荣誉称号。 2007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