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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9-17
【实施日期】 2007-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劳社秘(2007)14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宿州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执行四类标准:4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执行四类标准:5.00元/小时;各县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执行六类标准:3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执行六类标准:4.2元/小时。
此复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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