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泰安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07)61号)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泰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 二、任务安排 (一)承保范围。 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1、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需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时间安排。 2007年9月30日前,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的能繁母猪全部完成投保。至12月底,全市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完成投保。 (三)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为:败血病、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采取自营模式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承担经营和赔付责任。保险条款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统一条款执行。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要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防范化解巨灾风险,保证健康稳定经营。 (四)经办机构。 根据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确定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承办。其中,新泰市由人保新泰支公司、人保新汶营业部承保;肥城市由人保肥城支公司承保;东平县由人保东平支公司承保;宁阳县由人保宁阳支公司承保;泰山区由人保泰山区支公司承保;岱岳区由人保岱岳区支公司承保;市高新区由人保泰安市分公司营业部承保;泰山景区由人保泰山景区营业部承保。 三、扶持政策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保费由政府和投保养殖户共同承担。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由政府补贴80%,投保养殖户承担20%,即政府每头补贴48元,投保养殖户每头承担12元。 政府保费补贴省财政对我市按照4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对新泰、肥城市按照20%的比例补助,对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按照30%的比例补助,对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按照40%的比例补助。其余部分分别由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及泰山景区予以补贴。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要求,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畜牧兽医主管单位要按照《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要求,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做到应免保险生猪免疫率达到100%,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做好承保、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尽快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养殖户广泛宣传国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给广大养殖户带来的实际利益,增强广大养殖户养猪致富的信心,深入发动养殖户积极投保,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及时总结经验。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扶持措施,逐步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