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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五”普法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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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经法规〔2007〕322号
【发布日期】 2007-09-18
【实施日期】 2007-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五”普法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发(经贸、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7]4号)和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司[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市贸易局、国资委、司法局和市依普办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通知》(杭经法规[2007]282号)。为切实做好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主要经营者和高管人员的普法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经研究决定,委托杭州市经济管理培训中心具体实施有关培训工作。
  杭州市经济管理培训中心要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为基础教材,紧密结合企业实际需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法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分期分批地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参加普法培训,把普法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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